国卫人口发〔2021〕2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:
为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、规范的照护服务,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9〕15号)的要求,我委组织制定了《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(试行)》(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)。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、推动落实。
国家卫生健康委
2021年1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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